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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拉楼梯”工人死亡——今天一起“以执法之名”谈

作者:车型网
日期:2020-02-13 19:1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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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关临近了,在郑州打工的欧湘斌回不了家。

1月28日,他的遗体被火葬

他死后,留下了一个非常有趣的“话”。 城里的管子拉了梯子。

到目前为止,他买了回湖南老家的火车票。 票的日期是2018年1月31日。 但是,1月23日下午,30岁的欧湘斌已经不能到达这张票的目的地了。 因为他已经离开人世了。

当天下午郑州非常冷,最高气温只有2度,最低气温达到零下5度。 事件当天,死者欧湘斌和周志雄在楼顶设置了招牌。

此时,出现了6名穿制服的城管队员,他们说是郑州航空港区综合执行局的执法员,停止了两人的设置。 这家“鑫港校车服务有限公司”没有取得招牌设置许可证,要求撤销设置的几个字。

“刚拆了一会儿,切割机的砂轮片坏了,上司就开车去买了。 城管等了一会儿,把三轮车和梯子都拿走,说是故意拖延时间。 我让他们等了好几次,不拿走,对方也不听,态度强硬,拿走了”。 死者欧湘斌的弟子,20岁的周志雄对记者说:“我说过好几次不要拿梯子,但是对方也没听到。”

新京报动态新闻模拟图

城管来了以后拿梯子走,不到一个小时。 他们声音很大,很快就分解了,三轮车和梯子也减少了。 一位城管职员说“不要拆散,不要想”。

新京报动态新闻模拟图

设置工人欧湘斌和周志雄还在屋顶时,执法人员撤去了梯子。 下午5点40分,拆除作业出现了一些情况,欧湘斌想下楼梯,没有梯子,只是拉着绳子走下楼梯,结果误摔了下来。

到目前为止,与城市管道相关的矛盾冲突事件频发,城市管道究竟是一个什么性质的团队,其执法权有多大? 怎样才能保证执法的温度? 今晚22点20分《新闻联播》邀请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李春光律师和媒体钟丹立的嘉宾,与主持人胡世欣一起“以执法之名”讲话。

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李春光律师(中)

媒体人钟丹立(右)

主持人胡世欣(左)

目前了解有关执法人员的处理情况:免除有关城市执法人员的职务后,因涉嫌疏忽职务将有关城市执法人员转交纪律检查监督机构。

此前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分局事务保安官接受媒体采访时,文印店老板刘勤以重大责任事故的嫌疑被刑事拘留。 根据《刑法》第134条,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1月31日晚上8点左右,郑州《抽台案》刑事逮捕的案文印店主人刘勤已经等待审查,回到家人身边。

资料来源:财新短片

一旦出现这个通报

很多网民都很困惑

为什么文印店老板刘勤被监禁?

为什么要参与执法

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不是公安机关吗?

0

城管拔出梯子

工人倒下死了

结果,文印店老板被监狱官拘留了。

一位网友这样总结了欧湘斌的死亡。 “上司给了他财路,城管切断了他的出路,结果上司被逮捕,城管自己受到处罚。

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的李春光律师认为,移送者应该低估这次事件的严重性,作为拆除梯子的城管法律执行员应该意识到存在危险,当时被困在环境中的人应该怎样撤退。

在这方面城管是可以预见的,他知道拆除梯子可能会造成跌落事件,但仍然应该这样做,不应该只追究其中的行政违法责任,应该转移到公安机关,以过失致死罪向执法人追究相应责任人的责任。 有拘留文印店老板,转移注意力的嫌疑。

▲设置作业人员通过梯子爬上建筑物设置、拆除广告牌。 新京报动态新闻模拟图

由于此事件的核心是城管拆除梯子是否与死者死因有因果关系,李律师认为目前已经明确的情况表明,此因果关系成立。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后果”,追究上司责任不是主要的。

媒体钟丹立认为,这次事件的核心是城管为什么要拆除梯子,这对他的执法行为有帮助吗? 这个行动是否合法合规? 这一系列疑问在政府的应对中没有消除国民的疑问。

而且,拉梯的城管对死者负有主要责任,不是雇佣的上司,这样看来应该惩罚卖梯子的人,应该惩罚制作广告文字的人,这些行动是有疑问的。 为什么城管做的事,他受的惩罚不是最大的。 钟丹立怀疑城管执法是正当的执法,所以转移了民众的注意力。

据《新京报》报道,经过协商,郑州市航空港区综合执行局赔偿遗属50万元,同时考虑到遗属贫困,设有补助金20万元招牌的鑫港校车服务有限公司赔偿了10万元,收到招牌的文印店,即死者欧湘斌打工的湘鑫文字广告赔偿了43万元。 一些赔偿共计一百二十三万元。 家人已经收了八十万元。

事情发生了,定了责任,吃了亏,好像事情就完了。 但是,活着的生命消失,家人分散,这个结果本来是可以避免的。 在这个事件发生的过程中,可以探讨各种细节。 大家俗称的“城管”到底是什么性质的球队? 其执法权有多大?城管不得不给工人拆台阶,这是合法行使权力吗?

对于这一系列疑问,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李春光律师发表了自己的意见

一、城管是我国特有的现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以前把分散的管理权力统一归属于特定部门。 在城市管理方面,其执法权比较大。

二、对违法行为的存在,城管一定有权管理。 但是,任何行政行为都必须遵守基本原则、合法原则、合理原则,不强调合法强调合理是不够的。 多数方案都要选择最合法合理的方案。 任何行政行为都必须遵守。

三、城管赔偿这种做法本身有违法嫌疑。 执行局为什么要赔偿? 钱从哪里出来?部门经费都是明确规定的,是由城市管理局赔偿,还是由负责人赔偿? 这其实是值得关注的。

媒体人钟丹立也提出了自己的意见

一、城管执法环境比较单一广泛,执法行为暴露于大众监督之下,执法对象多为社会低收入人群,处理不当容易引起社会同情。 其次,从执法机构的构成来看,“事故的人”平时不是工作人员,没有专业的培养。 由于编制人员不足,部门招收了很多社会人员,门槛过低,个别和部分城市管理者抵抗力过高。 突然,有凌驾他人的权力,就容易膨胀。

二、城管征收管理摊款,很多摊贩不愿意“把摊出市场”。 因为他们熟悉游击队,习惯了移动,如果没有其他地方的竞争,生意就会得到保证。 聚集在一起,特色和商务会受到影响,所以现在即使有一定的效果,问题也没有得到解决。 而且,城管队员,他们也负有责任,所以不应该背负这么多的谩骂。 问题是如何在执法方式中取得平衡,双方并非总有受到很大伤害的一方。 这把剑拔出弩张的状态,最后是重伤。

对于这次执法过程中发生的悲剧

《新闻联播》还谈到以下问题:

1 .从法律上看,城管执法人员有按梯的法律依据吗?

2、当地警察刑事拘留文印店老板,想迅速定性此案,使城市行为合理化,如果以执法的名义,该城市的责任已经确定,城市这次行为带来的结果是否可以免除法律责任。

3 .现在看到当地处理,责任最大的是文印店的老板,看到赔偿,家人一共赔偿了123万人,城管方面负担了70万人,无论是赔偿还是补助,总之占了头脑,是不是有在平民的愤怒上花点钱,不惹家人生气的意思呢? 政府舆论认为“这是突破行为基础的恶行”。

4 .许多媒体呼吁执法温度、灵活执法、灵活执法?

不是冻结三尺一天的寒冷,而是一起“阶梯式”的粗暴执法,抵消了决不能掌握霸权的温柔,使城管陷入舆论的漩涡中。 温情执法是治愈集体形象危机的良药,所有管理人员和执法人员都需要深入了解。

有更多美好的观点和问题

请锁定今晚22:20的“新闻联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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