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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宣言誓言-永远与党走。 |《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一章党员

作者:车型网
日期:2020-01-27 15:39:19
阅读:

中国共产党章程

第一章

党员

第一条

满18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参加党的组织,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希望按期支付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第二条

中共党员是中国工人阶级共产主义意识的先驱。

中国共产党党员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牺牲个人一切为实现共产主义而奋斗终生。

中国共产党党员永远是劳动人民的普通成员。 除法律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个人利益和工作职权外,所有共产党员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

第三条

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要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努力提高为人民服务的能力。

(二)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各个方针、政策,率先参与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使群众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而奋斗,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发挥先驱的示范作用。

(三)党和人民的利益都比较高,个人利益坚持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在痛苦面前,乐在后面,公开服务自己,做出很多贡献。

(四)自觉党的纪律,首先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则,典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守保守党和国家秘密,执行党的决定,遵从组织分配,积极完成党的任务。

五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诚信党,言行一致,坚决反对一切派系组织和小集体活动,反对阳奉阴违反的两面派行为和一切阴谋诡计。

(六)切实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揭露和纠正违反党的原则的言行和工作中的缺点,坚决与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

(七)密切联系群众,向群众宣传党的主张,有事与群众商量,立即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

(8)发扬社会主义新风,率先实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荣辱观,提倡共产主义道德,发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为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在一切困难和危险中挺身而出,英勇奋斗,不怕牺牲。

第四条

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党的有关会议,阅读党的有关文件,接受党的教育和训练。

(二)在党的会议上,在党报的党刊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

(三)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建议。

(四)在党的会议上有批判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的根据,要求党负责揭露、指控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的违法纪律事实,处分违法纪律党员,罢免或撤除不适当的干部。

(五)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六)党组织考虑党员党纪处分和鉴定的,本人有权参加申辩,其他党员可为他作证辩护。

(七)党的决议和政策有不同意见,可以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宣布保留,也可以将自己的意见提交党的上级组织中央。

(八)向党的上级组织提出要求、申诉、控告,要求有关组织作出负责任的回答。

党的任何一级组织直到中央都无权剥夺党员的上述权利。

第5条

发展党员,必须以政治标准为首,坚持通过党的支部,个别吸收的原则。

入党申请人填入党志愿书,以2名正式党员为介绍人,通过分部大会与上级党组织承认,经预备期考察后才成为正式党员。

介绍人应充分理解申请人的思想、质量、经验和工作表现,阐明党的纲领和党的章程,阐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向党组织提出负责任的报告。

党的支部委员会对入党申请者征求党内外有关大众的意见,进行严格审查,认定合格后提交支部大会进行讨论。

高级党组织在批准申请人入党前,应该派人与他对话,进一步了解,帮助他提高对党的认识。

特殊情况下,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可以直接接纳党员。

第六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对党旗举行入党宣誓。 我报名中国共产党,拥护党的纲领,遵守党的章程,履行党员的义务,执行党的决定,遵守党的纪律,保守保守党的秘密,忠诚党,积极工作,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永远为党和人民牺牲一切,决不背叛党。

第七条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 党组织对预备党员要认真教育和考察。

预备党员的义务与正式党员相同。 预备党员的权利除了没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以外,和正式党员一样。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满后,党的支部应当立即研究他是否能成为正式党员。 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需要到期转变为正式党员的持续考察和教育的,预备期可以延长,但不能履行不超过一年的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必须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变成正式党员,延长预备期限,被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应当通过分部大会的讨论与上级党组织批准。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限是从支部大会通过他作为预备党员之日起计算的。 党员的党龄是从预备期变成正式党员之日起计算的。

第八条

各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要插入党的一个支部、集团或者其他特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内外大众的监督。 党员领导干部还要参加党委、党组的民主生活会。 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接受党内外大众监督的特殊党员是不允许的。

第九条

党员有退党的自由。 党员要求离党,在支部大会讨论后,宣布除名,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党员没有革命意志,不履行党员的义务,不符合党员的条件,党的支部要求教育他,限期纠正,受教育不变的,应该劝他离党。 建议党员离党,要在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报告上级党组织的批准。 被劝退党的党员不退党的,应当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开除他,报告上级党组织的批准。

党员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者不支付党费,或者不做党分配的工作,被视为自离党。 支部大会应决定开除此类党员,报告上级党组织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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